山东青岛,女孩小张与男子潘某在河边约会时,被小张的母亲邹某发现。邹某立即打电话让其大女儿和大女儿的男友赵某前来,接着自己先上前对潘某进行殴打,边打边骂道:“我女儿才14岁,你都26岁了,怎么下得去手?”
小张见母亲殴打自己的男友,便不停劝阻,可根本无济于事。情急之下,小张大声喊道:“不要再打了,不然我就跳河。” 邹某认为女儿只是为了吓唬自己,所以并未停手,还辱骂小张不知羞耻。
小张见母亲完全不听自己的,便直接跳了河。邹某和潘某见状,立即跳入河中营救小张。此时,小张的姐姐与其男友赵某也赶到现场。赵某看到3人在水中扑腾,也急忙脱下衣服下河救人,可赵某忘了自己的水性也不好。
【资料图】
小张的姐姐一个人在岸边一边报警,一边焦急地等待。当民警和救援队赶到现场后,只来得及救下邹某和小张,而潘某和赵某均溺水身亡。后潘某被授予“见义勇为模范”荣誉称号,得到3万元奖励。
潘某的家属认为潘某是为救小张而死,小张就应当赔偿,于是他们将小张诉至法院,请求赔偿96万元。(来源:青岛市中级法院)
虽然我们崇尚恋爱自由,但小张的年龄实在太小,她与潘某的恋爱不值得提倡。小张的母亲邹某也是爱女心切,她担心女儿会被骗,只是采取的方式有点过激。我们要知道,不论任何时候,暴力、辱骂是解决不了问题的,反而会加重矛盾。
有人不理解,潘某和小张是男女朋友关系,他救助小张不是理所应当吗?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呢?就算是见义勇为也应该是赵某吧?
从法律上来讲,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国家、集体或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不顾个人安危,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抢险、救人的行为。
值得注意的是,有法定救助义务,或先行行为引起义务的,不适用见义勇为。
其中,法定救助义务包含了:法定职责(警察、医生等)和法定身份(夫妻、父子等)两种。
具体到本案,潘某和小张只是比普通朋友更为亲近的男女朋友关系,但距离夫妻关系还差得很远。因此,二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。
另外,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小张的跳水行为,是因为潘某导致的,潘某才有救助义务。
可本案中,小张的跳水行为是因为其母亲邹某的语言相激导致,并不是潘某的过错。此时,潘某毫不犹豫地下水救人,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。
当然,我们认为赵某的行为也属于见义勇为,他也应当得到补偿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潘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河去救小张,这既有男女朋友关系在内,也有救人的善良动机,属于见义勇为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,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本案中,小张是自己跳入河中,因此并不存在实际侵权人。因此,潘某的家属只能请求小张予以补偿、而不是赔偿。
由于本次事件中,邹某和小张均属于受益人,但是邹某以务农为生,家里条件并不是很好,所以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小张和邹某各补偿潘某家属5万元。其中,小张的那部分补偿由其父母承担。
也就是说,邹某要补偿潘某的家属10万元。
潘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却被二审法院驳回,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最后,小张因自己的一时冲动,导致男友潘某和未来姐夫赵某双双死亡,这对她和姐姐来说,打击不可谓不大。我们还是希望小张好好地保护好自己,安慰好姐姐,不要再做傻事了,毕竟生命真的很脆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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